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 [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的勘查开采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耐火粘土矿山和萤石矿山的调查摸底,为严格实施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做好前期准备。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系统暂停新立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耐火粘土和萤石矿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网上自动配号。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耐火粘土和萤石矿产的开发利用现状,加强勘查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认真做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四、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市场变化的研究,及时、准确地按照有关规定向部作出专题报告。
五、以下新立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勘查、开采审批登记,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提出配号申请,经部同意后给予配号。
(一)2010年1月2日前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其中,涉及耐火粘土的,须在配号申请中就勘查、开采矿种是否为高铝粘土作出说明。
(二)2010年1月2日后受理的非高铝粘土的登记申请,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在配号申请中作出说明。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的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珍惜保护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