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2009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落实经费,配备人员,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的有关要求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确保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矿山企业应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规范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做到一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二、部已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系统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放在网上(http//:www.mlr.gov.cn/ggfw/xxh/xz/),请及时下载。
三、矿产资源统计(储量部分)
(一)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企业,要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填报《统计表》。
(二)200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快报统计的主要内容:煤、铁、铜、铅、锌、铝土矿、钨、锡、铝、锑、金、银、稀土矿、硫铁矿、磷(矿石)、钾盐等16个矿种的年度勘查增减情况及新增大中型矿区(矿产地)资源储量信息。具体统计表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1月10日前上报200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快报数据(联系人:余海洋,电话:(010)66558293,电子邮箱:hyyu@mail.mlr.gov.cn);3月15日前将200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登记数据库和工作报告报部(联系人:杨丽沛,电话:(010)66558689,电子邮箱:LP_yang@infomail.mlr.gov.cn)。部将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进行集中审查、汇总,审查要求按2008年的要求进行。
四、矿产资源统计(开发利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