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2010年2月10日 农医函[2010]1号)


  你校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关于猪流感实验活动申请的函》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核酸提取及生物学特性测定实验。实验活动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生物学特性测定每批次使用小鼠数量不超过100只,分离鉴定后的病毒应存放在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