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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 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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