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向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必需的信息,并充分尊重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专业意见。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内部管控、问责等机制。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认可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以及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者有其他经历足以证明其具备良好法律专业能力;
(四)具备连续三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五)过去二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核准法律责任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拟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历;
(五)本公司任职情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保险公司在申请核准精算责任人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由法律责任人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对保险条款承担如下责任:
(一)保险条款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