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抗(抑)菌制剂毒理学指标检测方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9日)修改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许可的消毒产品的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卫生安全评价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月1日前已上市的相关消毒产品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尽快按要求补做卫生安全评价。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
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
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