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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附件:1.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2.头部伽玛刀配置需求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承担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7〕126号)等文件精神,就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以下简称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头部伽玛刀集中采购代理人,代理甲方办理与集中采购有关的事务,签署与集中采购有关的文件。甲方保证乙方签名与甲方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和配合乙方依法开展头部伽玛刀集中招标采购;

  (二)签订本协议书后,向乙方提交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和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

  (三)委托期内,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作出答复。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规范组织开展头部伽玛刀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二)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集中采购文件;

  (三)监督甲方签署购销合同、履行合同。

  四、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当对获悉的专家名单、评审过程等内容保密,任何一方泄密,由泄密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如有一方违背上述约定,另一方有权向卫生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反映,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本协议书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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