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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上的总结

  1.关于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肖扬院长曾提出要抓住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事例报院党组,这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当执行办了解到一些信息要进一步核实时。有关法院却退缩了,竞不愿意协助了解情况,这无疑是在客观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因此,我们要求,对于地方党政领导人滥用权力干扰执行的。一定要及时地如实向最高法院报告。同时要坚决地抵制。这里,我讲一个典型事例。甘肃省一位县长因本县法院协助上级法院执行了本县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竟把县法院院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训斥说:“我养一条狗还要看我眼色行事呢,你们怎么能把我的钱给执行了?”迫使这个案件的冻结款被非法解冻,甚至涉及被执行人所在地在该县的案件几乎全部停止执行。这位县长的行为能够容忍吗?他触犯的不只是党纪政纪,也触犯了法律。甘肃高级法院党组及分管院长邢恩杰同志极为关注,在向最高法院报告的同时,向省委写了专题报告,省委予以重视。在调查中,这位县长设置障碍,那个县法院院长竟然指责副院长讲了真话,试图大事化小化无。为此。邢恩杰副院长又带人去督办,坚决同这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恶劣行为斗争到底。这次会后,执行办将派两位同志去甘肃会同高院抓紧核查,尽快上报,一定要严肃处理。这类事件如果放纵,遗患殊深,我们竭力改革的一切成果也将失去意义。今后。凡发现类似事件,高级法院应当边抵制,边调查,边上报。法院上下齐努力,通过解决典型问题,对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强有力的攻势,这是我们共同的任务。执行办在增加人员后,要责成专人专办此类问题,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也要专人负责。我们这样做,不只是利于给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更重要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遏制“人治”陋习的蔓延。促进国家法制建设。
  2.关于上下级法院工作配合的问题。此指执行办与各高级法院的工作配合。执行办承办执行监督、执行协调和执行请示案件,其中监督案办理中经常函督执行或要求报结果。但高级法院不按督办意见办、不按时报告情况的问题仍然存在。协调案件要求相关高级法院先协调解决,不成再报情况,但一些高级法院互不信任,互无信心,经常是不经协调就上报,把球踢给执行办。请示案件要求有审委会的倾向性意见,却常常是不经审委会研究。没有倾向性意见,不盖院印章。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办的工作效率。因此。在此再次要求:(1)对于督办未要结果的执行案件,各高级法院应当负起责任,依法办理,不能拖着不办。对于督办要报结果的案件,各高级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间内报告,到期无执行结果的也应作出阶段性的工作报告。各高级法院对近一年来执行办督办的案件。应集中查办,报告情况。执行办还要再督查一次,通报情况。(2)对于协调案件,执行办函告相关高级法院先行协调处理的,各相关高级法院应当坚持法院一盘棋的观点,认真协调,未经协调而报执行办的,执行办将予以退回。执行办的协调意见只要相关法院同意、各方达成共识的应当尽快落实。(3)对于请示的执行案件,要严格限制,只有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才可以请示。请示案件应提交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如果有两种以上意见的应有倾向性意见。请示和报告不能同时使用。应盖有院印,并一式五份。今后凡不符合此要求的.执行办将一律予以退回。
  近期和这次会上,几个高级法院的同志反映了执行办办案作风方面的问题,对此,我们表示欢迎,我们一定认真对待。我们有一句口号:“执行办要成为攻不破的堡垒,炸不沉的战舰”。这是因为执行办也是当代中国“商战”中“兵家”必争的“制高点”,特别是这制高点中的“控制权”。执行办作为中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最高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各高级法院应当加倍关心,凡发动执行办的同志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任何人,有什么问题,希望能及时地无保留地反映给沈德咏副院长,反映给最高法院纪检组。我们有决心成为全国法院执行机构的表率。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关心、帮助。
  3.关于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国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债登记。有的法院逐级执行到总行时,不去执行总行的存款,却先到该公司执行。央行请求我们并初定:因总行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必去冻结该行在国债管理公司的帐户,因这样会影响国债交易。暂照此意见办理,这要形成正式文件下发。二是检察机关现在提倡“二维”(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仍有一些执行案件的生效法院文书被抗诉。抗诉案件依法定程序应当中止执行,但往往是受诉法院迟迟作不出中止执行裁定。此时,执行法院可据此抗诉书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免得引起当事人诉累,又可能发生执行回转困难。三是关于执行财产刑案件。现在没有明确此类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因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权益的案件,但地方许多法院均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庭)执行。此事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过,责由刑一庭提出意见,现正在讨论中。至于虽明知案犯已无任何财产,但依刑法又不能不判财产刑而留下不可能执行的问题,待日后报请有关方面确定一些处理原则后再予以解决。不过有一点,执行机构对财产刑案的执行,现在不能裁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能变更执行主体,也不应与其他执行案件混在一起统计。要单独统计。四是关于执行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常因被执行人混用帐号致其动辄以执行了“股民保证金”为由而对抗执行的问题亟待解决,执行办正在与证监会磋商,争取有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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