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怎样看待前一阶段的工作呢?1999年7月7日中央11号文件下发以后,在贯彻11号文件精神的大背景下,全党来解决“执行难”问题,舆论上也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的攻势,当时就不能不搞“大会战”,不能不搞清理积案,这是在正常的思维指导下进行的,不可能脱离开当时的环境和背景,当时只能那样做,也应该那样做。当时分管执行工作的李国光副院长工作非常紧张。我说他是全国各地法院“大会战”的总指挥。“大会战”对执行工作当时转被动为主动,对执行积案的大批清结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是功不可没的。至于说在这个“大会战”期间,出现“零点行动”、“假日行动”、“执行风暴”等等,这也是在粗放式执行中难免的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认识、改进。我曾经在执行办内部提出,“大会战”这种形式可能会使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的形象受损,但当时考虑不好阻止,因为大家是积极“参战”的,战士们带着缺点去冲锋,你不可马上去改正其缺点。尽管如此,李国光副院长还是及时地指出,执行法官穿迷彩服、戴钢盔执行的形象太差。应予纠正。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要有一些新的思考。前期的功绩我想主要是这几点:一是整顿了执行秩序,认真贯彻执行了137条司法解释,有效地规范了执行秩序;二是突击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形成了解决“执行难”的强大攻势;三是加强了执行工作改革起步阶段的规范要求。下发经李国光副院长签发的通知,要求不准撤执行庭,明确要保留执行庭的裁判权,这对起步阶段的改革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现在执行工作改革正在迅速推进,形势很好。但就全国形势看。局部地区的改革意识还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有的地方法院审执至今还没有分开;有的满足现状,抱残守缺。正如祝铭山副院长在今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的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到现在,有些地方法院执行局建立起来发挥了作用。有的却只建了机构并没有发挥作用;还有的缩手缩脚,患得患失,甚至怀疑最高法院党组对执行工作改革认识上的统一性,在等待、观望;有的认为执行局干部高配,容易引起其他部门干部不满,怕增加工作麻烦等等。因为这些不必要的顾虑而阻碍了自己的改革步伐者,不乏其人。当然,这中间也有执行办对执行工作改革微观指导不力的因素。执行办正在准备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已经征求了部分高级法院的意见,修改后待送经最高法院党组审批后下发。现在我强调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大胆改革,勇于奉献。改革是一场革命,不要怕犯错误.要勇于创新。同时,要随时准备付出代价。在机构改革上,不要怕得罪人。执行局长高配,必然引起竞争。某高级法院经省委批准,执行局长为副厅级,进党组,为党组成员,引起另一位副厅级的并不熟悉民商法律和执行工作的干部出场竞争,其理由就是要进党组。最高法院执行办及时向该高级法院领导重申一定要由合格的执行庭长作为首任执行局局长的人选。现已确定由执行庭庭长提升为局长。这里,我们再次强调这一点,请各高级法院予以重视。但是,所谓“合格的执行庭长”的标准要因地、因人而宜,不可能划一。另外,人事工作极其复杂,一部分执行庭长可能在改革中职位不变,甚至可能任用的执行局长综合能力较低。执行庭长仍应本着利党为公的精神,克己奉公,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要致力于为改革作出贡献。特别是年龄较大的执行局、庭长,要像安徽高级法院的范守义局长那样振奋精神,以更加紧迫的心情站好最后一班岗,全力为执行工作改革作出更积极的努力。
第二,积极探索、不拘一格。改革本身没有定式,也不可能只有一个固定的改革模式,我们提倡各级法院按照不同的改革模式去探索。厦门市中级法院在本辖区成立一个执行局,在各县(市)区法院设立执行分局,不失为一个大胆创新。执行办将尽快会同福建高级法院,抓住这个改革典型。在成熟时召开现场会。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都有创新可求,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更新观念,自主进行探索。各高级法院应当及时发现典型,及时指导,及时报告。执行机构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作时间限制,一切从实际出发,但地方法院机构改革是一个机遇,希望不要坐失良机。
第三,尊重规律,符合主题。在改革中既要大胆探索,又要尊重规律。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我们倡导执行程序公正,坚持执行程序的独立正义价值,这其中具有的司法规律不能违背。有一个地方法院,在探索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将不动产、动产的评估、拍卖、再次拍卖、兑付等一些执行权划给立案庭实施,那么。执行机构、执行员还干什么呢?那里的执行员说“案件执行能否结案与我无关”是有道理的。那里的院长说“这样可以防止执行员暗箱操作”,那么,立案庭执行就不会暗箱操作了吗?这种改革我认为就是违背了“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各高级法院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像类似问题应及时尽早予以指出并加以改进。还要强调一点,作为执行工作改革的早期举措就是审执分离,但至今一些有条件审执分离的还没有分离,仍由审判庭执行。各高级法院应普查一次,凡应当分离而没有分离的,要在核实后报告执行办.同时要力促其尽快分离。
第四,不尚空谈,狠抓落实。改革不能坐而论道,应当积极实践。“广州会议”以来,最高法院反复强调,要以突出当事人主义色彩重塑执行程序。在这一执行理念下,应当十分明确的一点就是:凡执行程序中每一个重要环节的启动,都应由当事人申请,以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也叫当事人进行主义。但这不应等待执行改革最后完成才去实践。有一个基层法院在执行中,签订了一份由被执行人为甲方,这个法院为乙方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此协议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但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债权人现据此要求执行判决,执行法院又去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昨天派人飞到新疆找到我们这个会场反映情况。执行法院、执行员的这种超职权主义执行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各地法院都可能查出此类问题,各高级法院应当将粗放式执行中的类似此案的超职权主义行为普查一次。彻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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