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90年代初期陆续开始的审执分离方面的改革,直到1996年全国法院第一次执行工作会议上作为硬性的改革任务部署下来,这一阶段的改革以这次会议上李国光副院长的报告和祝铭山副院长的总结讲话为标志。第二阶段是在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拉开了改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序幕,以1999年9月30日经李国光副院长签发的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和当年年底北京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精神为动力,推出了一些高级法院在探索本辖区内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本质上是统一领导新体制中的以成立执行局为代表的创新举措。第三阶段是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以“执行工作的出路在于改革”为新的理念,以2000年9月30日沈德咏副院长签发的法明传(2000)437号通知和当年11月初广州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沈德咏副院长的讲话精神为动力,推进了执行工作改革的进程,出现了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四个层面同时进行改革的新局面。这三个阶段反映了执行工作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法院党组及各分管院长都始终坚持着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改革任务,我在这里将第三阶段改革进程中的有关情况,作以下简短的说明。
去年6月,沈德咏副院长分管执行办工作后,要求执行办思考执行工作的出路,并准备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去年8月。最高法院执行办即着手筹备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沈德咏副院长对我们写出的会议报告提纲不满意,找了我们起草的同志及我和孙忠志副主任一起去听他的意见,这一次,沈德咏副院长谈了半天。沈德咏副院长在那一天的中午没有休息,写了一封长信,我在这里把这封信给同志们念一下:“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问题,我想再补充说几句。虽然在前任领导的主管和负责以及大家的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的工作中毕竟还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执行工作虽经几年苦心经营,但相对其他审判业务工作,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在新形势下,执行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执行工作环境不容乐观,对此我们要有充分估计,切不可盲目乐观。然而执行工作是有希望、有出路的。希望在哪里?希望在于改革;出路在哪里?出路在于改革。反之,不改革就没有希望,没有出路。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学习并深刻领会肖扬院长1999年10月27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高扬改革的旗帜,从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机构、方式方法等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既要抓观点、观念的转变,又要抓制度的更新,真正以改革的精神将执行工作全面推向深入。这一精神务必要准确、全面地体现在会议的材料中,并作为基本精神贯彻于执行工作座谈会议始终,我希望这一次会议能开成一次改革的会议、务实的会议、创新的会议。改革是全新的事业,没有先例可循,所以必须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进取。改革就要冒一些风险,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按部就班,虽没有风险但也不可能有成效。改革有时就是要力排众议,虽不可固执己见,但也切不可没有主见,须知真理有时往往在少数人手里,何况据我所知,主张、赞成执行工作改革的人并不在少数。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有针对性,要解决实际问题,胆子要大,工作要细,步子要稳,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执行工作改革有法律依据的,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政策;没有政策的,依据实践;没有实践的,依据理论。只要符合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了实践依据和理论依据,执行工作改革就是名正言顺、师出有名的。以上我只是提出执行工作改革的大体思路和大的原则,至于具体如何改,改什么,你们的感性认识更多,经验更丰富。改革是群众性的事业,一定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学习,向基层学习,向实践学习,广开言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这样就一定能够改得好,改得准,改得出成效。”下面写的是“中午休息回忆上午的谈话感到意犹未尽,补充写上以上这些意见,仅供参酌。沈德咏,2000年9月19日”。沈德咏副院长写了这么长一段话,而且是在和我们谈了一个上午之后。沈德咏副院长在信中第一次提出四个层面改革的观点,这反映出他对肖扬院长和最高法院党组的司法改革要求的坚定信念,以及他对前两个阶段执行工作改革的深刻思考。
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贯彻两个月后,最高法院于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对执行工作改革予以充分肯定,对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予以充分肯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办立即将这次会议上肖扬院长、祝铭山副院长的讲话中所涉及的执行工作内容摘载印发各高级法院,并以沈德咏副院长签发的(2001)执通字第1号通知下发,要求各级法院组织学习,这使全国各高级法院的执行干警受到极大的鼓舞。此后,最高法院在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既可是执行庭,也可是执行局,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而且,确定了执行机构的主要领导的高配“由各地法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条件,报同级党委审批”,这更为已成立的或将成立的执行局局长的高配提供了依据,且因如果仍保留原执行庭的机构,就几乎不存在报执行庭长高配的问题,从而等于告示我们应当成立执行局。执行办和沈德咏副院长对此感到振奋,认为又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沈德咏副院长即于今年4月28日签发了法明传(2001)224号通知,有力地指导了执行机构改革,正确地贯彻了昆明会议精神。此后。沈德咏副院长相继在黑龙江、西安两个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座谈会上的讲话,在受肖扬院长指派参加的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先后接受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所发表的几篇文章,都在倡导着改革执行工作的创新进取精神,执行办的同志们和大多数的高级法院领导一直在积极地领会和认真地贯彻这一精神。近一年多来,我作为执行办负责人没有听到过任何批评意见,没有听到过哪一位最高法院领导对执行改革的批评、反对的意见,相反,我们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关于执行工作改革创新的文章,肖扬院长曾明确地对我说:“你们的文章我看过,那些观点我都同意。”上述这些本没有必要讲但讲了或许更有好处的真实情况,希望能起到澄清是非的作用,从而更坚定执行工作改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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