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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总结讲话

  (二)加大监督力度。今后,执行办受理的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案件减少后,重点承办审查涉及执行乱的案件。且少发函文,多使用决定和裁定书。其中以决定或裁定纠正执行错误的,各高级法院必须坚决执行或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其中确有普遍教育警示意义的,要通报全国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这次机构改革中,选定了3名审判长,他们是王桂芳、张甫旗、黄金龙同志。今后凡发出决定或裁定,都将分别由这3名审判长所牵头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处理,执行办对合议案件意见不一致、难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裁定的,由审判长联席会议决定。执行办在执行权运行方面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或执行庭要与此改革措施相适应。
  必须指出:有的高级法院执行庭干部不把精力放在案件事实和法律上,到北京后,把功夫下在“打关系”上,问其案情,他说不清道不明,有的甚至对最高法院个案督办力度大的情况,不是先考虑如何落实督办意见,而是先研究“关系”,在当事人那里造成极坏影响。希望各高级法院领导,特别是每天都在与执行办发生着工作联系的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更应关心、支持和信任执行办。因为这是中国执行工作司法公正的社会需要,这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工作节奏。由于种种原因,最高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请示案件的答复,拖的时间较长,高级法院对此意见较大,甚至明明有急需请示的案件,也因怕久拖无果而不敢上报。这种局面不能再允许其继续下去。
  为此,我们议定:一、严把请示案件收案关。凡未经高级法院审委会研究的,凡属涉及事实如何认定的以及属请示、报告合用的,一律退回高级法院。二、今年年底前,将所有请示案件办结,答复相关高级法院;三、今后承办请示案件,承办人要在1个月内交出审查报告;除两种特殊情况即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需等待上审委会讨论的外,要在两个月内答复请示法院。请各高级法院要充分注意,对此既要监督又要配合,切实将执行程序中不可取消的请示制度的承办工作做好。
  (四)用足监督权力。最高法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执行办由临时机构变成常设机构,权力范围没有变化,但新形势下运用权力的力度要加大。由于正如沈副院长所说的因工作中的原因而形成的执行机构“上下不对口”的问题,弱化了执行办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但凡事在人为,办法总比困难多。今后,执行办要强化行使三项权力:
  一是裁判监督权。要通过合议庭的裁定书或审判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书,强化裁判监督职能作用;
  二是干部任免建议权。要通过工作联系中发现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的情况,及时通过一定方式一定渠道向高级法院发出对其职务任免的建议。
  三是批评表扬通报权。要通过在执行监督中发现的典型,在将建立起的通报制度中予以批评或表扬,借以教育个体,警戒全体,张扬正义,树立执行司法公正之新风。
  六、执行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各位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再说明几个问题:
  (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问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此强调指出:在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得委托评估机构对标的物作价格评估。现在,执行程序中,我们仍保留着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的做法,但在实践中要考虑民事审判的这一基本要求。可予以重新思考或探索。强调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许多环节上,特别是举证环节上实行当事人主义,且一般不确认当事人合同无效,这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这种当事人主义占主导的新观念和司法价值取向结果,必然要求执行工作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现在执行环节上过多的职权主义的规定要重新考虑。这是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这也是不把当事人经商的风险加到法院头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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