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监督力度。今后,执行办受理的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案件减少后,重点承办审查涉及执行乱的案件。且少发函文,多使用决定和裁定书。其中以决定或裁定纠正执行错误的,各高级法院必须坚决执行或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其中确有普遍教育警示意义的,要通报全国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这次机构改革中,选定了3名审判长,他们是王桂芳、张甫旗、黄金龙同志。今后凡发出决定或裁定,都将分别由这3名审判长所牵头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处理,执行办对合议案件意见不一致、难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裁定的,由审判长联席会议决定。执行办在执行权运行方面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或执行庭要与此改革措施相适应。
必须指出:有的高级法院执行庭干部不把精力放在案件事实和法律上,到北京后,把功夫下在“打关系”上,问其案情,他说不清道不明,有的甚至对最高法院个案督办力度大的情况,不是先考虑如何落实督办意见,而是先研究“关系”,在当事人那里造成极坏影响。希望各高级法院领导,特别是每天都在与执行办发生着工作联系的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更应关心、支持和信任执行办。因为这是中国执行工作司法公正的社会需要,这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工作节奏。由于种种原因,最高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请示案件的答复,拖的时间较长,高级法院对此意见较大,甚至明明有急需请示的案件,也因怕久拖无果而不敢上报。这种局面不能再允许其继续下去。
为此,我们议定:一、严把请示案件收案关。凡未经高级法院审委会研究的,凡属涉及事实如何认定的以及属请示、报告合用的,一律退回高级法院。二、今年年底前,将所有请示案件办结,答复相关高级法院;三、今后承办请示案件,承办人要在1个月内交出审查报告;除两种特殊情况即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需等待上审委会讨论的外,要在两个月内答复请示法院。请各高级法院要充分注意,对此既要监督又要配合,切实将执行程序中不可取消的请示制度的承办工作做好。
(四)用足监督权力。最高法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执行办由临时机构变成常设机构,权力范围没有变化,但新形势下运用权力的力度要加大。由于正如沈副院长所说的因工作中的原因而形成的执行机构“上下不对口”的问题,弱化了执行办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但凡事在人为,办法总比困难多。今后,执行办要强化行使三项权力:
一是裁判监督权。要通过合议庭的裁定书或审判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书,强化裁判监督职能作用;
二是干部任免建议权。要通过工作联系中发现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的情况,及时通过一定方式一定渠道向高级法院发出对其职务任免的建议。
三是批评表扬通报权。要通过在执行监督中发现的典型,在将建立起的通报制度中予以批评或表扬,借以教育个体,警戒全体,张扬正义,树立执行司法公正之新风。
六、执行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各位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再说明几个问题:
(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问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此强调指出:在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得委托评估机构对标的物作价格评估。现在,执行程序中,我们仍保留着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的做法,但在实践中要考虑民事审判的这一基本要求。可予以重新思考或探索。强调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许多环节上,特别是举证环节上实行当事人主义,且一般不确认当事人合同无效,这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这种当事人主义占主导的新观念和司法价值取向结果,必然要求执行工作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现在执行环节上过多的职权主义的规定要重新考虑。这是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这也是不把当事人经商的风险加到法院头上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