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执行系统对两个通知的认识应当统一,任何不切实际的议论都对执行工作改革无益。当前,各高级法院在建立新执行机构的工作中,应当按两个通知的要求处理相关事宜。关于执行机构的升格和主要干部职级高配的问题,一些高级法院在请示中和这次讨论中要求最高法院与中组部、国家编委联合发文确定。这在现阶段是做不到的。这必须依靠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解决。正是因此,在后一个通知中指出:“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定为副院级或执行局两级领导干部高配及增加执行干部编制数额等问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各高级法院应为此作积极有效的努力,但也要因时因地而异,不可过急,也不可搞一刀切,一定要有计划分步实施。
三、关于治理执行秩序混乱的问题
在这次会议上,沈副院长已将这个问题讲得很具体,很深刻,很明确了。1996年以来,最高法院为解决执行乱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对搞“人质”执行乱的治理,取得了根本性的成功。但是,在1998年以后的几次清理积案中的“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中的忽视“练兵”的情况下,出现了新的执行乱。据不完全统计,最高法院1998年、1999年两年中,共受理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案件951件,其中主诉执行乱问题的案件686件,占72%。其表现形式和危害性恰如沈副院长在讲话中所指出的,应当引起充分注意。
我在理解沈副院长关于此问题讲话精神的同时,再强调一点,就是对整顿执行秩序混乱的问题要有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有的地方法院领导对此有种种思想顾虑,有些模糊认识。对此,我们认为,在思想认识上,应当首先正视这样一个现实:我国当前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对全社会特别关注的执行工作,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多,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监督的手段越来越高,监督的工作越来越细。我们非常担心,如果执行队伍不再整治,任其“乱”下去.用不了多久,沈副院长讲话中所提的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者占此类人员总数1/3的比例会被突破,那时将更加被动。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在思想认识上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解决执行难与解决执行乱的关系。二者在某种情况下互为因果关系。但单独解决哪一个都难以奏效。有一种观点:现在主攻方向是解决执行难,如果解决执行乱作为工作主题之一,会弱化解决执行难的力度,这是没有根据的。况且,执行乱首要问题是消极执行,久拖不执。这种乱直接构成执行难。委托执行之难也就难在执行乱中的不执行。上海市高级法院近两年工作的基调是“整治执行乱,遏制执行难”,其三级法院所采取的各项执行工作管理措施多是针对“治乱”出台的,而执行难也同时得到遏制,上海市三级法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执行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都获得好评,这就是一个例证。
(二)处理好文明执行与执行效率的关系。文明执行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其对立面是野蛮执行,违规违法执行。而执行效率是程序公正前提下的社会要求和社会评价。如果靠野蛮执行而争得执行高效率,则因其违反程序公正而丧失社会肯定性评价,这个高效率也不会是成功者的记录。我手里有一张光盘,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现场一边“文明”地刺激、挑拨执行人员,一边偷着拍摄下来的。我看过了,并了解了案情,从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看,没有发现执行人员有违纪违法问题,案件也执行完,将被执行人的设备拆下来后交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受偿。但在执行中,这位中级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有“没有执行预案”,“没有着装”,“工作粗糙”,“有些语言不文明”四个问题。其对国有企业收债不成忍痛接受拆下来的设备而损失严重,心里不安,并对被执行人多次逃债气恨交加,便说了“这就是共产党的钱,要是个人的钱,说死也不能这么干”之类的话。应当说,这在中级、基层法院执行中,是习以为常的行为。但事后,经新闻媒体据现场录像剪辑编排报道后,就不能不令人气愤了。肖扬院长在网上下载的材料上批示:“到底是为谁执法,为谁办案,请查,如果属实应予批评处理”。对此,辽宁省高级法院极为重视,立即派人核查,1周内报告了情况。那个中级法院就此认真整顿了3天,这位副庭长也做了深刻检讨,使坏事变成了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