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应认真总结15个月以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报告党委,以求在党委领导下,搞一次再动员、再发动,把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切实引向深入。为此,最高法院要进行专题调研。会上印发的《执行人员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受伤害情况登记表》,希望各高级法院认真填写,将本辖区内自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使执行人员致伤、致残、致亡的情况逐人登记。不要遗漏,尽快上报。最高法院力争在年底前整理成专题报告.上报中央。
二、关于最高法院监督指导落实中央ll号文件精神的有关工作情况
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最高法院现在依据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也只能是监督、指导。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法院才在监督、指导中相继下发了两个通知。
去年9月中、下旬,各高级法院在探索建立新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有的法院率先成立新的机构,称为执行局,但撤销了执行庭,放弃了裁判权。据当时的发展势态,成立新执行机构很可能弱化执行机构裁判权。因此,从司法监督的角度看,不容忽视。最高法院当时分管执行工作的李国光副院长敏锐地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执行办于1999年9月30日承办发出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这个通知明确指出:“筹建执行工作管理机构,一定要科学、合法,十分慎重”,“人民法院执行庭履行一定裁判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职能。因此,执行庭不能撤销”;并对执行机构主要领导职级高配,表示“最高法院是赞同的”。这个通知下发后,撤销执行庭,放弃执行机构裁判权的现象杜绝了,起到了司法监督的重要作用。
此后,多数法院认为:这个通知并没有不准成立执行局,仍然因为仅靠执行庭行使司法权难以有效地对下行使领导权,而继续探索成立能行使双重权力的执行机构。也有少数法院认为这个通知就是不让成立执行局,而出现停止、观望的情况。不可否认,最高法院当时对成立执行局的认识在理性研究上不够深入。这在去年10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突出地反映出来。对此,肖扬院长在这次会议总结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执行机构改革中,“法有明文规定的,我们一定要坚决依法办事,法无明文禁止的,应允许探索,允许试验”。祝铭山副院长在会议结束时又明确地强调:“对执行机构设置问题,要做到两个不变:一是执行人员的审判职务不变,执行机构的人员还是法官……二是执行机构涉及案件执行的裁判职能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对执行机构调整、变动是允许的,允许进行探索试验。”领导者理性的指导,拓展出改革的思路,释放出改革的能量。此后,绝大多数法院在积极探索成立新的执行机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执行局模式及另9个高级法院和一大批中级、基层法院成立了执行局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此间,还有的将执行庭升格,内设处,有的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有的虽在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却步履维艰,有的则给最高法院来文请示可否成立执行局。此时,最高法院面对1/3高级法院已成立的执行局只应促其健康发展,而不可能撤销,而2/3的高级法院成立新的执行机构又需要指导,有的高级法院的请示又必须答复,且新的执行机构又不应该名称不一而需要表示态度的这样一个局面。因而,从最高法院就执行工作对下指导的角度看,不容轻视。沈德咏副院长便当机立断,责成执行办于今年9月29日承办发出函法明传[2000]437号通知。沈副院长在签批此通知时明确批示:“这个通知作为答复各地请示的原则意见,我认为与1999年10月执行工作座谈会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和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的要求是一致的,同意明传各高级法院统一掌握。请执行办注意了解动态情况,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务必确保执行机构改革顺利、健康发展,做到改革、工作两不误”。这个通知下发后,受到地方法院的普遍赞同。勿庸置疑,这两个通知分别从司法监督和行政指导两个角度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