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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上的讲话

  一是要继续抓观念转变。观念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刚才张院长特别讲了思想解放的问题,我非常赞成,思想不解放,观念就不可能转变。从现存的问题看,认识仍然是影响和制约我们改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既反映在要不要改革的问题上,也反映在如何改革的问题上。当然,我刚才讲了,要不要改革的问题,现在我们不再讨论了。但是如何改革的问题,确实需要认真地对待,认真地研究,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抓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这项工作,关键是要有新的思维观念。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根据现存的问题和社会的反映,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司法被动原则也可以理解为是消极原则,要遵循这个原则,对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加以改造。要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什么今天在这个地方我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众所周知,任何法治国家都是实行私权自治的,法院不能主动地动用国家公力去帮助当事人实现私权。所以,启动执行程序,推进执行程序,应该强调当事人主义,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要主动地去干预。法院通过判决、裁定确定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就负有为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义务。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更不是债务人。现在是个什么情况呢?当事人认为打完官司我赢了,你法院就必须得给我执行,执行不了,执行不到位,就说你是打法律白条,是不兑现。这都搞乱了嘛,怎么能这样看问题呢?审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司法裁判和强制执行是有联系的,但更多的是有区别,有联系只是为你提供执行依据,但不能说我裁判了,就必须给你执行。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确定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作出的终审裁判,永远都具有法律效力,怎么能跟白条联系在一起呢?强制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要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提供执行依据以外,你还必须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及其明确的执行标的。你不仅要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或财产线索,而且你还必须对你提供的线索举证,否则我就不能受理你的强制执行申请。今后,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应当包括强制执行的手段,我个人认为应该包括,即在你的申请中应该明确,你要我去干什么,是申请查封、冻结、划拨,还是申请评估、拍卖,都应明确具体,不能笼而统之。现行包揽一切的做法不符合司法被动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我们走完了强制执行的程序,其结果可能是挽回了全部的债权,可能是挽回了部分的债权,也有可能是一点都没有挽回,这些情况都是完全可能存在的,我认为这都是正常的。能否全部或者部分为申请人实现债权,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你申请人举证的能力。他有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如果你没有举证,你没有告诉我他的财产在哪里,比如说你是要我去扣押他的汽车,把它拍卖掉,或者是以物抵债,那么,汽车在哪里?牌号是多少?你都要告诉我,要举证。然后,我再根据你的申请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把它执行过来。债权的部分或者是全部丧失,应该说在你开始进行民商交易的时候,你就应该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和心理准备嘛,这是你必须要承担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有风险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能否实现债权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它只能为你实现债权提供一种可能性。所以,公力救济是有限度的,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也是有限度的。根据被动原则、中立原则,我认为强制执行权必须有限行使。而不能无限行使。无限行使,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包袱背得很重。法律并不要求司法机关做力所不及的事情,法律没有这个要求。世界上也没有这个先例。你权力无限行使,搞职权主义,大包大揽,最后你就必然要陷入讨债公司或者债务人这么一个境地。现在有些执行方式就很值得研究,比如财产登记的办法,举报执行的办法,悬赏执行的办法,包括搞财产调查,搞侦缉,搞守候,搞零点行动、假日行动等。这样做是否合适,很值得研究。总而言之,强制执行应该贯彻被动原则,公力救济只能有限行使,而不能无限行使,法院绝对不能大包大揽,不能包打天下。不要不加区别地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为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挽回债权。不能作这个承诺,我们没有义务做这个承诺。现在实践当中,我们有一些做法是似是而非的。不仅是似是而非的,而且实际上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的,是越权的,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的色彩,这样做下去结果必然会导致强制执行权的异化。怎么异化?强制执行权力成了执行义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这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现在反过来似乎成了义务了。任何时候,在任何国家,强制执行权的行使都是不可能演变为义务的,而我们现在无形中权力行为就变成了义务行为了,这就是异化。不仅权力发生异化,主体也发生异化。人民法院和执行干警是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也异化了,异化成什么呢?异化为执行的被告了。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一个案件执行不到位,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惟一受指责的就是执行法院和执行干警,谁都不满意,谁都可以批评、指责,似乎所有缺点、错误都是法院的,有的甚至找法院要钱要物,费力而不讨好,这是很不公平的。这种状况不改变,我们就无法摆脱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和被动地位。执行难的问题国外一般很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啊,逃债的哪里都会有。但是在他们那里,执行难是相对社会、相对当事人而言的,法院从来没有执行难的问题。我们怎么背了这么一个沉重的执行难的包袱?陷在这个泥潭里面不可自拔?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执行程序职权主义色彩太重,权力行使没有限制。给当事人造成误解,也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似乎执行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将他的债权拿回来。所以观念的转变非常地重要,我们必须要按照世界通例,按照新的执行理念,来对我们的执行程序加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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