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努力,可说执行工作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们执行办有一个简单的总结。执行工作体制改革方面,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基本实现了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并在向统一领导方向过渡。第二是基本实现了对案件的统一管理,而没有按照统一管理来进行改革。第三就是基本停留在原有体制上的,没有按照统一管理来进行改革。执行机构改革方面,也有几种情况。第一是全国31个高级法院当中,已经成立执行局和已经省委批准、正式行文正在组建执行局的。有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青海、新疆、陕西十六个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已经成立执行局的,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挂牌的562个,还有162个已经批准正在运作过程当中。高级法院除了两个目前还没有考虑进行机构改革以外,其他的均在筹备当中,他们的口径是争取在机构改革当中一并解决。第二是执行局的规格。有的是整个机构升格。如内蒙、山东、海南等,执行局是副院级机构。有的是执行局长高配。我们在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的要求是干部高配,没有讲机构升格,因为机构升格比较敏感。中央要求机构改革当中,一般不增设机构,更不能搞机构升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干部高配是完全可以的。第三是执行局的内设机构。我们在广州会议上推广了黑龙江两庭一处的经验,各地的做法不完全一样,你们浙江是执行庭和执行局合署办公,干部也是兼职的,下一步你们应考虑两个机构的隶属关系,其权力关系到底应该怎么来处理,需要很好地研究。关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改革,这个方面有的法院行动比较早,比如我们在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推广的吉林中院的经验,他们建立“三权分立”机制的探索就很早。上海一中院流程管理方面的探索我们也推广了。浙江是建立“四权分立”的运行模式。当前各地法院都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执行方式方法改革,这个方面的量最大,面很广,几乎是全国各级法院都在做。现在,作为新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比如说财产拍卖制度,强制管理制度,你们这里推行的债权凭证制度、执行联络员的制度,还有财产调查制度,审计执行制度,网上执行,委托执行等等,发展很快。还有听证制度,财产使用权的执行方式,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等。执行方式方法改革量非常大。现在我们抓住几项主要的,逐步在进行推广。比如浙江率先在全省推广的债权凭证制度,我们已经作为执行方式改革在全国推广。
应该说,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执行工作全方位的改革,效果是明显的,至少可以讲是初见成效。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执行工作内部关系逐步得到理顺。内部关系一是上下级的管理协调关系。二是内部的权力运行关系。主要是这两个关系,凡是改革比较到位的地方,这两个关系还都是理得比较顺的。整个执行工作,改革比较到位的省、市都在朝着执行工作一体化的方向发展,自己本身成为一体化的一个系统,比较完整。第二是执行力量有所增强,工作条件有所改善。跟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是执行工作队伍开始趋于稳定,特别是工作的信心有所增强。一个时期以来大家对执行工作感到“执行难是天下第一难”,费了很大的劲,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压力很大,没有信心。现在这种情况应该说逐步有所好转,感觉到在新的体制之下,执行工作还是很有希望的。第三就是执行工作的地位明显提高,执法权威得到增强。社会上对执行这一块已经开始刮目相看了,特别是我们搞得比较好的一些省,执行这一块兵强马壮,人也多,装备也很先进。这样整个形象就树立起来了,权威也树立起来了。现在有不少地方法院门口是挂两块牌子。左边是××××人民法院,右边是×X法院执行局,群众过去不知道执行局是干什么的,现在知道了,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法院内部,执行工作地位也有所提高,大家注意到了,现在领导讲话、发文件中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是相提并论的。第四就是执行工作改革实施以来,案件的执行没有受到影响。当时大家有点担心,我们花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来搞改革,会不会影响案件的执行,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样。相反,实践证明,凡是改革工作搞得好的地方。执行工作效果都很好。从全国来讲,去年案件的执结率是上升的,全国达到84%,当然这个统计可能有点水分,但是过去也是有水分的,相对而言,这个比例就比较高了。特别是年度结案率,去年我们全国年度新收执行案件是261万件,执结的是264万件,年度结案率超过100%。全国法院清理积案80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执行案件。这说明在改革中执行工作没有受到影响,而且执结率有了提高,工作有了发展。相应地,执行难的问题也有了缓解。我们现在的口径是有所缓解,但局部地区明显缓解。我们所说的局部地区,往往也是执行工作改革搞得比较好的地区。像山东、浙江、江苏、新疆、广东等,执行难的问题都有明显缓解。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之下。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对突破执行难,事实证明是非常有利的。我到江苏考察工作,据江苏同志介绍,他们首先在省内把委托执行搞起来,市与市之间全部搞委托执行,不能搞异地执行,省院也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包括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把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难案、积案都突破了。
执行工作改革的成效还体现在观念更新方面,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的思想观念开始转化,一些新的观念、新的执行理念逐步形成了,比如程序公正观念、效率观念等。过去我们评估执行工作的惟一的标准就是看执行能不能到位,能挽回多少债权,这是最根本的。现在我们认为程序公正具有优先性,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只要执行法院是按照法定程序,按照执行流程在操作,是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就应该认为你这个执行是公正的。执行的结果并不是评价你执行是不是公正和执行是不是有效果的惟一的标准。再就是当事人主义,也开始在我们的执行工作改革当中逐步显现出来了。根据当事人主义,执行工作也要奉行司法被动原则。这个新的执行理念开始树立起来了。过去我们强调职权主义,大包大揽,结果把法院搞得像个讨债公司、讨债人,非常被动。不仅实行司法被动原则,而且还要实行中立原则,强制执行虽然是动用国家公力去挽回你的损失,实现你的私权,但执行法院相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来讲,仍然是中立的。法院不能完全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问题。上述情况表明,执行工作的改革应该说是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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