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执行工作改革具有理论依据。我在广州会议上讲了,执行工作改革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政策,没有政策依实践,没有实践依理论,理论的解释,理论的说明和支持非常重要。执行工作为什么要改革,说到底是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要重新认识,对这项工作的权力属性要重新认识。法律将司法执行权授权人民法院行使,客观上就必然要形成两权合一运行的态势。什么叫两权合一?就是司法裁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合一。但是我们过去的理解是完全把它等同于司法裁判权,所以才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庭。因为“庭”这种称呼,在我国就等于是司法裁判机构。实际上我们执行庭大量行使的是司法行政权,也就是执行实施权。法院的执行权是一个什么结构呢?这项权力赋予法院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一种司法权吸收行政权的关系,这种吸收关系在国家权力分配当中是常见的。比如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依照
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执掌行政权,但同时又拥有部分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就属于行政权吸收立法权的情况。这种吸收关系并不影响其权力的基本属性,政府权力的基本属性仍然是行政权,法院权力的基本属性仍然是司法权。有些同志总想把执行这一块作为审判业务部门,搞得纯而又纯。要搞纯,也不是不可以,那就是像理论界有的人提议的那样,把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分离出去。但是现行法律是把执行权力全部赋予人民法院行使,而且在我们法院内部多数人也不赞成将执行实施权分离出去。这就必然会导致司法吸收行政,两权合一,双轨运行的结果。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单纯从法院执行的角度看,权力关系又颠倒过来了,是一种行政权吸收司法权的关系。执行权的基本属性是行政权,但同时又拥有同执行行为相交的部分司法裁决权。把执行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属性搞清楚以后,我们在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就要考虑你是更多地从哪个角度看问题,毫无疑问过去我们是着重从司法裁判权的角度,所以建立了执行庭,现在我们更多地是从司法行政权的角度来考虑设置机构的,所以要求设置执行局。为什么要这样设置?这就涉及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表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分析。司法权的上下级关系是监督指导关系,即司法监督权。行政权就不一样了,行政权的上下级关系是隶属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央11号文件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执行工作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这就提出了管理权的问题。毫无疑问,管理权不属于司法权的范畴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管理关系也就是领导关系,管理权也就是领导权,毫无疑问,让现在的执行庭来行使这一权力是不合适的,严格地说是越权的。这就是改革的一个理论依据。必须形成一个执行局,从行政角度我才可以对人、对事、对案统一管理协调,统一指挥调度,包括相应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些方法,也都跟上来了。所以,我们整个执行工作体制的构建、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部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以及相应的一些新的方式方法的采用都是跟执行权两权合一,行政权吸收司法裁判权,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这种特殊性相应的,都是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执行工作改革的。但是裁判权不放弃,有的同志认为这两个方面是完全矛盾的。有矛盾,但是也可以统一起来,任何问题都不是绝对的。事实上,我们过去多少年,这两项权力就是结合在我们执行庭统一行使的。我们的同志为什么过去十多年都很习惯,不提有矛盾,而现在我们建立执行局,明确将两权交叉行使,双轨运行,你就提出有矛盾呢?是什么原因?说到底是认识不到位。所以有些人现在要否定这个机构,我说你首先否定你自己再说,你过去十多年都是这么干的。你单纯的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却在行使大量的司法行政权力,有根据吗?没有根据。我们现在只是还它一个本来面目而已。
第六。执行工作改革具有实践依据。执行工作改革的决策来源于实践,事实上执行工作改革是大量的地方法院实践探索的结果。无论从体制、机构、机制到方式、方法,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有不少的省市法院在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过程当中,就开始探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如果以去年11月份的执行工作座谈会议为界,我们这个会议充其量是总结推广了地方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经验而已,把它进行归纳、进行总结,理论上作点提高,作点解释和说明,然后形成决策意见。严格地说,对执行工作改革,我们没有发明权,这个发明权不在我们手里。如果说这是事先我们拿的主意,要这么干,我认为那是贪天之功为己有,还没有这个本事。执行工作改革的实践探索,应该归功于地方法院和广大干警。
二、改革的进展情况
现在我想讲一下执行工作改革的进展情况。追根溯源,执行工作的改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应该是从审执分立开始的。“三个分立”就是改革。“三个分立”的改革,十多年前,我们广大的地方法院就在探索。我在江西工作的时候,就推行“三个分立”的改革。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审执分立,实际上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如果一定要追根溯源,这就是执行工作改革伊始,把它从审判当中分离出来了,这样讲来,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可以说执行工作十多年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由自发式的改革,到有计划有组织的改革;由单纯的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到全方位的改革;由局部地区的改革到全国范围的改革,是从去年11月份广州会议以后开始的。所谓全方位改革,我在广州会议上讲了四个方面,第一是执行工作体制改革,我们提出体制改革是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而且现在肖扬同志把这一项改革作为我们整个法院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一个标志之一,提得更高了。第二就是执行工作机构改革。我们把机构改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为什么这么提?因为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要为我们构建的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实践证明,没有一个有效载体,理论上不搞清,权力关系不理顺,新的执行体制就构建不起来。为什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文件2000年初就下发了,《五年改革纲要》是1999年下发的,要求1999年底就要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而这个体制一直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者是建立起来后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发挥作用?根本原因我认为是因为缺少一个有效的载体,机构的问题没有解决,换汤不换药,这个新体制是悬空的。事实证明,执行庭无法承载这个新的体制。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没有一个有效的载体,没有一个合理的外在形式,你这个新体制很难体现出来,很难发挥作用。所以我在广州会议上讲,一定要把机构改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同步进行。第三就是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执行工作运行机制,也就是指执行权的运行的方式。我们把执行权进行分解。按照学理解释,分三大块:命令权,裁决权,实施权。要求在内部必须实行分权制衡的原则。分权行使的目的是要保证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防止“执行乱”。第四就是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这是大量的。四个层次全面展开,进行全方位改革。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但是根本的是体制改革,没有一个新的体制,新的机构无法生存,也没有必要。没有一个新的体制,新的运行机制也建立不起来,建立起来以后也不能正常运转。没有一个新的体制,新的执行方式方法也难以生存,难以实施。只有在新的体制、新的机制之下,新的执行方式方法才有生命力,否则很多事情你不能做。所以全方位改革,四个方面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