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就是我们有政策依据。执行工作改革主要是根据中共11号文件进行的。过去有些地方在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时,眼睛只盯着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破执行难,忽视了中央11号文件所具有的改革精神和提出的改革要求。当然有一些地方做到了两手抓,两方面都兼顾了,但更多的是只抓一个方面。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执行工作改革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的新体制,省以下实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实质就是统一领导。最高法院党组当时给中央的报告也是讲统一领导,但中央发文时,考虑到周边的关系、兄弟部门的意见,要我们找一个中性的词。因为其他兄弟部门提出来,法院工作讲统一领导,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他们忽视了执行工作是有特殊性的,虽然是我们法院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是有特殊性的。在这一块讲统一领导,没有错。根据中央的意见,我们作了调整,用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这几个字,但实质是“统一领导”,这是非常明确的,肖扬同志、祝铭山同志也是再三强调的。二就是跨省的案件要逐步形成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新格局,这实际上也是一项改革任务。在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过程当中,我们有一些省市县反应比较快,除了按照当时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执行年,加大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清理积案等等这些工作以外,紧紧抠住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大做文章。山东和黑龙江最典型,在省委的支持下,这两个省执行工作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实际上在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之前就已经到位了。
第三,执行工作改革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我们有两个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一个就是法发(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14日发文,我都带来了。这个文件共有15条,有两条最关键的内容,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这一规定将中央11号文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要求具体化了。再就是第1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上述规定显然已突破了法院上下级之间传统的司法监督关系,为建立新的执行工作体制开辟了道路。
另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是《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是专门讲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出要落实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大家注意到了,这里不仅提出要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的问题,而且首先提出要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可见,我在广州会议上提出执行工作机构改革的要求,不是随心所欲随便讲的,而是有《五年改革纲要》为依据的。《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明确要求,1999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同辖区外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实行新体制的时间界限是1999年底。《五年改革纲要》有具体时间界限的不多,一个是“三分立”是有时间界限的,1999年底要全部到位,一个就是执行体制改革是有时间界限的,也是1999年底,但是非常可惜,不要说1999年底,2000年底也没有到位。第26条还明确要求,经过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大家注意到,“统一领导”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来。就是《五年改革纲要》。《五年改革纲要》对执行工作的体制和机构改革提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对新的执行工作体制的表述都是非常完整和准确的。
第四,执行工作改革还有最高法院党组的决策为依据。大家注意到,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同志对执行工作改革是高度重视、充分肯定的。今年元旦肖扬同志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标题是《公正与效率--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里面有一句话是非常关键的,即“当前以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和执行工作新体制为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这是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次高度评价执行工作体制改革,把它看作是我们整个法院改革和司法体制创新的重要标志。法院改革有很多的内容,很多的措施,是全方位的,为什么单讲了这两条?一个是民事审判新格局。一个是执行工作新体制,希望我们很好地领会。这说明我们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同志对执行工作新体制的改革是非常关注,也是全力支持的。
在今年1月初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肖扬同志的重要讲话,祝铭山同志代表党组作的工作报告,那就讲得更全面、更具体了。祝铭山同志的报告用了很大分量讲执行工作。他在报告中讲,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要积极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又讲,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构、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的改革,取得了不少好经验。这就全面肯定了执行工作四个方面的改革。在工作部署中,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要建立强有力的执行工作指挥机制,切实发挥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局)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的统一调动、协调和监督作用。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大家注意下面这句话)全面落实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力度,逐步解决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基调和中心内容就是改革,在这里作了全面肯定。所以,今年2月我在哈尔滨和西安的讲话,我说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已经转化为最高法院党组的决策,已经转化为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我是有依据的。如果你认为这个执行工作座谈会的效力是有限的,可以贯彻也可以不贯彻,可以落实也可以不落实,我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决策,作为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就只有贯彻落实的义务,而不应再说三道四了。稍后祝铭山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又作了一个重要讲话,在讲话中再一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执行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在讲到要治理乱执行的问题时,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执行工作当中,要对执行权进行分解,逐步做到执行异议的审查和执行措施的实施,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以有利于相互制约。大家注意到,我大段地引用这些话,目的就是说明执行工作的改革是有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决策,主要领导同志都是支持的,态度非常明确,旗帜鲜明。所以在执行工作改革问题上,大家不要有任何疑问了。有些同志还在那里猜,说最高法院认识还不一致,哪有这种事?无中生有,空穴来风。最后就是最近召开的地方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在这个会上主管副院长姜兴长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执行机构的改革提供了两个依据,第一就是在机构设置上,根据中办9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可以成立执行局,只是将选择权交由地方法院,我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第二就是执行机构领导干部是否高配的问题,提出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报各级党委审批。这又是一个大的突破。过去只讲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要高配,这是中央有规定的,作为业务部门,提出主要领导干部高配的问题,尚属首次,没有先例。什么叫机遇,这就是机遇啊。但在会议召开之后,听说有个别地方还反映执行工作改革要降温了,要改调了,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嘛!说明你没有全面、准确地领会会议的精神。给了你依据,给了你机遇,你反而认为要改调了,这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