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解决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是全国法院的共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要注意向基层学习,去基层取经;基层法院也要善于实践,善于总结。我们可以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更要在调查研究之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广东省高级法院针对本地执行中价格评估和拍卖问题多、难度大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有效地规范了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拍卖工作。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每年确定调研题目,分由各高级法院承办,在次年度承领新的调研题目时将上一年度的调研成果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将这些经验成果进行总结、提炼。用于指导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推动执行调研工作的不断发展。
2.加强司法解释、加快立法建议步伐。各地法院反映,司法解释滞后于执行工作,已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这次提交会议讨论的《关于当前执行工作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是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后比较大型的业务文件。这个文件稿集中了当前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投入了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提交会议讨论,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强化执行工作。希望大家认真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设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系会签几个文件,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有关问题。应当说,执行工作的秩序正在进一步得到规范,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也正在逐步改善。解决一些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面向基层、多办实事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力求做得更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要尽量减少个案的办理,加强宏观指导。宏观指导必须从微观入手,既要务虚,更要务实。一定要强调多办实事,一个一个地解决困扰我们执行工作的具体问题。
但是,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会签文件,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执行工作的最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通过完善执行立法来解决。全国人大非常重视执行立法工作,已将《强制执行法》列入近期的立法计划。《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法院执行干警盼望已久的一件喜事。上海市高级法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也分别起草了《强制执行法》草稿,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强制执行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由执行办抓紧起草《强制执行法》,现已形成初稿。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在全国法院系统征求意见,希望广大执行干警献计献策,使其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争取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夯实执行工作理论基础。我刚才讲了,我们现在的执行理论研究工作是相对比较薄弱的,根本不能与其他审判工作同日而语。刑事审判工作我们有50年的基础,理论上也比较成熟。民事审判工作以及经济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工作。在重视理论研究方面都比执行工作要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缺少正确的、系统的理论指导,执行工作很难顺利、健康地向前发展,有时甚至会陷入盲目和被动。我认为,中央给了我们“尚方宝剑”,这一年多之所以在执行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上比较被动。与我们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有关。而我们自己在那琢磨了许多自相矛盾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己的发展。执行工作改革不能是盲目的,更不能是盲动的,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我们在前面讲过,在缺少法律、政策依据同时又缺乏司法实践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改革要依据什么?要依理论。依据理论首先是要有理论,所以夯实理论基础非常重要。我们要借鉴外国的理论研究成果,必要时应当出国考察学习,同时更要立足于总结我国的执行工作实践,形成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理论体系,然后再将这些理论转化成为我们的司法实践,这是非常重要的。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尽快对整个执行理论研究工作做出规划。从明年开始,力争每年召开一次有关执行工作的理论研讨会。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不能再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了,执行工作应该从宏观上,从大局上,从系统上来考虑一些问题了。否则,我们将始终停留在一个幼稚阶段。
同志们:执行工作能有今天这样的局面,确实来之不易,要保持和发展这种局面需要我们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让我们上下一心,同心同德,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高扬改革的旗帜,振奋精神,勇于改革,不断实践,为开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