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央11号文件精神贯彻不够有力。中央11号文件下发已一年多了。从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看,发展很不平衡,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党组和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开会专题研究在辖区内如何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报告执行工作的现状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与支持,抓得早,抓得紧,抓得实。工作成效明显。但也有的法院工作比较肤浅、被动,满足于一般的传达,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执行工作没有大的起色。有的法院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创造条件,开展工作,而是长期在那里徘徊、观望、等待。即使总体上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较好的地区,也还存在一些盲区和死角。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们法院的一些领导同志思想不够解放,反应慢、见事迟,没有真正认识到中央11号文件的强大威力,看不到也把握不住贯彻中央11号文件所形成的有利形势和有利条件,而是害怕困难,有等靠思想,认为贯彻党中央文件精神是党委的事,行动比较迟缓,有的可以说是坐失良机。
(二)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中央11号文件的下发,出现了全党、全社会关注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使执行难的问题有所缓解。我们只讲有所缓解,就是还没有明显好转,更没有根本好转。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法制观念淡薄、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阻碍、抗拒执行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执行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还继续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执行难,也同以往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过去,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往往是以领导个人不当干预的形式出现,而现在阻挠干预执行工作常常表现为某种有领导、有组织的行为,甚至将非法对抗执行的个人违法行为掩饰成合法职务行为。在有的地方,执行难问题的“反弹”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公然对抗中央11号文件,继续制发“土政策”,对本地企业搞“挂牌保护”。以各种方式、手段阻碍外地法院执行。执行工作仍然步履维艰。
(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今年以来,暴力抗法现象有抬头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福建、湖南等11个省、市、自治区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192起,执行干警133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据统计,只有3个省、市(即黑龙江、上海、海南)没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今年5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发生一起严重抗法事件,天津静海县法院7名执行人员被围攻殴打致伤。对此,肖扬院长批示:“人民法官保护人民,但谁来保护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法官?三思,慎思!”这的确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带有突发性、群体性、对抗性,是国家法治进程中落后的思想观念和狭隘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法治的一种挑战和较量。同时也要看到,有的暴力抗法事件与我们对少数案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以及乱采取强制措施、不依法文明执行导致矛盾激化有关。当然,从总体上看,暴力抗法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杜绝。暴力抗法事件的频发,对执行干警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法制形象。
(四)执行工作秩序比较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发实施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较为系统、完整的操作规范,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但是,从执行工作秩序看,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看,执行乱的问题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甚至表现得较为突出:有的执行人员对案件消极执行,甚至长期按兵不动,久拖不执;有的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有的超标的查封,不按程序执行。动辄执行案外人财产;有的错误追加或变更当事人;有的强迫当事人和解;有的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其对抗执行出谋划策;有的仍搞异地司法拘留,甚至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有的占用当事人的执行款,侵吞利息,甚至造成执行款流失;有的明知执行依据错误,仍强制执行,激化矛盾,引发事端;有的不服从上级法院的监督,甚至不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等等。这里只是简单列举一些,但由此足以发现,现在执行秩序混乱的情形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而且表现形式更加复杂。80年代主要是“三乱”,现在“十乱”也不止。执行乱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直接影响着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片面追求结案率,滥用执行中止。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各地法院广大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下,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成效明显。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执行结案率为75%和中止执行按结案计算的要求,主旨在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坚持程序公正,但一些地方法院不从实际出发,片面追求结案率,搞片面的指标管理,忽视了程序公正。有的地方法院年报执行结案率竞高达98%以上,似乎已不存在执行难问题了。还有的地方中止案件数量过大,中止执行案件数竟然占该省结案数的近1/3。滥用执行中止、虚报执结率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首先是有的法院领导思想出现了偏差,存在热衷于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的倾向。其次是我们的执行干警在思想上没有树立正确的效率意识和程序公正观念,在执法上存在片面化的问题。我们要追求正确的效率,虚假的效率没有意义,弄虚作假不仅不能体现程序公正,反而严重损害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