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在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过程中,各地法院以积极的态度对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执行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到目前为止,有相当一部分高级法院按照中央11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体制。黑龙江、贵州、四川、山东、内蒙、云南、湖南、安徽、重庆、新疆等10个高级法院成立了执行局,其中5个高级法院执行局长成为院党组成员,实现了干部高配。目前,还有6个高院正在报批当中,有的省委常委已作研究,有的省编委正在行文过程中。
一年多来,各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还摸索、创造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新方法、新经验。针对被执行人难寻、执行财产难找的现状,一些法院运用“审计执行”、“悬赏举报”、“财产调查”、“债务公告”等执行手段,既拓宽了执行渠道,也促使了一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针对执行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一些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实行“三权分离”制度,将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异议审查权分离定人实施,既强化了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制约,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量;针对执行程序存在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有些法院实行公开执行、合议执行、执行听证、言辞辩论等制度,既有利于在实体上核准事实,又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针对被执行财产难以转让变现的情况,有的法院实行强制管理执行方式,即使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又使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针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很多高级法院注意充分发挥法院上下联动的整体效能,积极大胆地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多种执行方式;等等。各地法院的大胆探索和实践,为执行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执行中的各项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一年多来,各地法院更加注重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注重加强案件的规范化管理。许多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比如,在建立执行工作新的运行机制方面,许多高院制定了《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机制的规定》;在委托执行方面,一些高级法院对委托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有的统一登记造册,集中管理,并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在中止案件的管理方面,许多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中止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法律文书方面,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统一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在辖区范围内实现了执行法律文书样式的统一;一些法院还对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排期执行、限期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涉案标的物的评估、拍卖、变卖、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把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予以规范。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同
中国人民银行会签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实践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受到了各级法院和执行干警的普遍欢迎。实践表明,各地法院都充分认识到了执行制度和执行规范建设的重要性,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建立一种科学、高效的执行管理模式。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二、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我们面临的根本任务。“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长期的指导思想,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题,也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今后5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既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当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进行。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效的司法保障,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和应当牢牢把握的大局和总形势。
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支持下,在全国法院的共同努力和广大执行干警的奋力拼搏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可喜局面,这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事实。对1年来的执行工作应当如何估价,我认为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在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执行工作座谈会精神上认识高、行动快、声势大、效果好,执行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局部地区甚至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