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要求会员国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我们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这个口号不能再提了,在工作中不能再这样倾斜。我们过去曾为维护社会稳定,为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而中止执行了一批案件,以后再这样办的话,如果涉及到外国企业,就可能受到外国当事人的指责,指责我们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过去我们规定对一些特定财产,还不是法定豁免执行的财产不准执行,或者规定执行顺序,比如我们有个27号通知,对证券公司的执行先执行其不动产,然后才能执行其他财产,不能执行其保证金,从严格意义上说,很容易触犯非歧视性原则。
以上这几个方面就是人世以后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当然不限于这几个方面,各位执行局局长要勤于思考,如果地方上有违反以上原则的规定,你们要敢于提出来,当地解决不了的,就报到最高法院来,总之我们要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不能为维护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的全局利益,入世以后还会遇到新问题,大家要密切关注。
第四个问题,关于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问题。
这次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会议精神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展现于社会。第一是各位要向党组汇报沈院长的讲话精神,防止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贯彻讲话,要脚踏实地,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贯彻意见,不搞形式主义,争取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之前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新的经验。第二就是执行办将按沈院长的讲话要求就执行立案、执行收费、委托执行这三项工作尽快地提出调研意见,争取在第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前完成。关于委托执行,原来要求建立一个委托执行新格局,目前来看力度不大,效果也不太理想,大家对此还有不同意见。受山东高院的启发,我看是不是这样:山东高院将外地委托执行案件作为指定执行的案件,集中起来交给铁路法院执行,原来他们委托执行的结案率是7%,委托给铁路法院执行以后,执结率达60%以上,也就是说,将委托案件作为统一管理的一个内容,你可以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也可以交叉执行,原来我们关于委托执行有一个意见,目前看还需要根据改革进行调整。关于债权凭证,在执行立案方面也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以前债权凭证总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了一段时间以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债权人同意再制发,这样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法院从当事人经营风险中解脱出来,现在又有些发展,我知道山东高院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如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就给他发放一种类似债权凭证的法律文书,暂时不立案,也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什么时候再申请执行,这也是一种方式,立案改革时这一条也可以加进去。第三点,夯实理论基础,去年我们搞一个执行理论研讨会,各级法院都很重视,这很好。目前,我们的执行理论还较薄弱,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第四点,执行办下发给各级法院的函文,在座的20位执行局长回去抽查一次,到底落实得怎么样,情况报上来,我们进行通报。把执行办的督办函、协调函放在一边或一转了事的,我们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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