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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第二点要建立通报批评制度。执行办要加强工作力度,经常通报批评执行乱的典型,内部要形成监督机制,促使各高级法院有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点是建立执行队伍的管理制度。执行办在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案件中将加大工作力度,今后凡是外地法院到当地法院执行的,当地法院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你没有对抗执行的权利,更不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协调解决的意见,你和执行案件没有什么关系,仅仅受当地党政机关的要求到最高法院来或形成文件要求协调,我们概不受理;各级法院尤其是高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有消极执行的现象,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定执行;对全国人大关注的、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强烈又久拖不执的案件,我们要排排队,进行委托执行或集中执行。
  第四点我们要建立特定的工作程序,把实体错误案件、暂缓执行案件协调起来,最高法院关于暂缓执行的一个司法解释很快就会研究下发,我在这里就不再细说了。
  第五点就是加大查纠的力度,各级法院对存在的执行乱的问题要逐级上报,直至报最高法院,对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要查清是否存在执行乱的原因。我们发现,凡是发生暴力抗法事件,都与执行人员的执行瑕疵有关。凡是曝光批评的,要及时查清是否有执行乱问题。
  第三个问题谈一谈应对入世挑战的问题。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也是我们应对人世挑战的迫切需要,按WTO规则要求,执行工作要有前瞻性思考。肖扬院长在《我们的理想: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一文中明确指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也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挑战,入世不仅对我国的经济而且对社会的各个方面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将逐步显现出来,我国的经济将经受世界经济大潮的考验,我国的司法也将面临严峻的考验,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才能处变不惊,应对自如,才能在世人面前展现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世贸组织的统一性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就执行工作而言,我们在贯彻司法统一性原则时,在改革中逐步建立起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机制。首先,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困难和潜力也依然很大;第二点,执行程序的统一还存在一些随意性;第三点,各执行主体权利意识特别是人权意识不强;第四点障碍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低,很容易在利益的驱动下情感倾斜,失去良知。这四个方面是我们当前面对世贸组织统一性原则的严峻挑战,我们在贯彻司法公正与效率中,这四个方面是个难题。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公开。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应当说是有效地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我国人治理念是很顽固的,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动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这些行为目前还不能公开,这是个实质性的障碍。根据世贸组织的原则这些也应该公开,因为对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中央11号文件里提到过这个问题,中纪委发了个17号通知,其中第一条就讲到不准乱批条子。地方政府要转变成服务的角色,目前看很难,这也足以成为我们执行工作的一个障碍。另外,我们的执行程序还缺乏全方位的严格的操作要求,也就是说还存在暗箱操作,如内部函文不叫当事人知情,案件请示当事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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