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实行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要通过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避免债权人交了执行费用却不能实现债权而产生对法院的不满和责难。现行的收费制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包袱背得很重。在执行收费上,申请执行费并不高,但在有的案件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很高的。此外,在执行收费方面个别地方还存在打白条及乱收费的问题,也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规范。总之,执行立案标准和执行收费制度这两件事,是今年执行工作改革的重点。希望执行办尽快拿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新体制,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指导作用。
第四,要继续采取集中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坚决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障碍。实践证明,在新的执行体制和执行局组织形式下,这些新的执行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于树立执行权威,提高执行效率,力克“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要逐步限制和减少异地执行,加快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格局。对那些确实需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执行的,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并纳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范围。这次会议后跨省的案件委托执行,由各高级法院执行局统一进行委托承办,执行办要拿出具体意见来。今后,最高法院执行办在指导督办案件时主要抓高级法院执行局。高级法院接受委托以后,可采取集中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多种方式办理,有很大的工作权限和余地。今后在新的执行体制下,省院的执行局一定要把跨省的委托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第六,要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努力探索财产申报、财产审计、财产调查、债权凭证等执行方式和结案方式,确保有执行能力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执行完毕。我们认为,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只要有利于加强执行工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执行公正,就应该允许大胆创新。当然,任何新的执行方式方法,都要合法,都要讲究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新的执行理念。要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使公众都能明白民事审判的执行不同于刑事审判的执行,民事裁判能否执行,最根本的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案件最终不能得到执行,从根本上讲属于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那种认为民事裁判必须而且能够百分之百地执行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是不切实际的。改革首先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观念一转变,看什么都顺了,否则,看什么都不顺。我们要做好宣传,首先要转变我们自身的观念,同时要转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这一点也要作为改革任务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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