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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1999年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对执行体制改革做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1月最高法院3号文件对建立新的执行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不少法院在2000年就建立起了这种新体制。但在不少地方这个新体制徒具虚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整个工作与过去相比没有什么变化,或者变化较小。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没有做出相应调整,观念没有真正转变,管理方法、工作方法也没有新的思路和措施。正因为如此,我们把执行机构改革视为执行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新的体制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看新的机构能不能适应它。机构改革事关整个执行改革的全局。近一、两年的实践证明,凡是机构改革比较到位的地方,体制改革包括执行工作第三个层面即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也比较到位,这充分说明了机构改革是整个执行改革的关键。但另一方面的问题也确实存在:机构名称改变了,观念却没有转变,指导思想没有调整,管理方式、工作方式也没有更新,从而导致工作没有完全到位。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我最担心的正是这一点。
  这次我们提到会上讨论的《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对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以及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机构设置、执行权的内部运行机制、执行方式方法等几个层面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希望大家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单纯从改革的角度讲,我们目前至少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不统一。为什么要提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问题?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相当一部分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都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作为最高法院,应该从宏观上来考虑规范化问题。改革的初期,我们可以允许大家各行其是、百花齐放,但现在是应该走向统一、走向规范的时候了。
  那么,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做?我认为关键是在执行局这种组织形式下,如何使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工作的开展,逐步走向统一,走向规范化。我这里不提具体要求,只提几点原则性意见:
  第一,要明确职责。明确职责非常重要,职责明确了,权限才能清楚。执行局成立后,要依照有关法律、中央文件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工作要求,规范和明确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第二,要因事设制。新的执行机构要根据法律、政策、最高法院的规定以及机构的职能,确定改革方面的要求,设置内部的工作制度和内设机构,不能因人设事,更不能因人设制。比如我们现在提出来,执行局在新的体制下,要承担管案、管人、管事“三管”的责任,这就是“事”,我们就应该根据这个“事”来设置机构和有关制度。
  第三,要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不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了执行局,但不同法院执行局的设置并不完全一样,比如有的在中院设置执行总局,在所辖的下级法院设置执行分局,总局分局就不一样。作为高级法院执行局,必须要理顺与下级法院及其执行局的关系,切实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二是要理顺执行机构内部的关系。新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强调对执行权的运行实行分权制衡原则,执行的裁决权、实施权等各种权力要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来行使,这是执行权的分工问题。但执行局作为一个实际履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领导职能的机构,除了这两种权力以外,还有人事管理、案件管理、委托执行等方面的职能,这些权力和职能应该由哪个内设机构来行使,一定要明确。既要强调分工,又要强调合作。我在广州会上讲过,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直接目的是要确保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即保障执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这是分权的主要目的。任何分权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廉洁,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到高效的问题。不能因为强调执行公正和廉洁而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如果是这样的话,改革就是不完整、不全面的。所以,我们不仅不能因为分权而影响执行的效率,相反要通过改革提高效率,这才是改革的最佳方案。
  第四,要规范管理。从审执分立至今虽然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总体上讲,相对于法院其他工作,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是有差距的。现在我们成立了执行局,在执行局组织下开展工作,我希望大家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一开始就下大力气抓好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包括管案、管事、管人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化、规范化。过去我们面临着“执行难”的强大压力,所以,相当长一段时期我们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难以顾及队伍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等内部规范化建设问题。现在我们认识到内部的规范化建设与解决工作中的难点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现在我们抓执行局建设,一开始就要强调把基础打扎实,一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执行工作的开展,抓案件的执结率;一手抓队伍建设和管理,一定要把执行队伍作为正规军来建设,不能搞成地方军、杂牌军。执行队伍素质的高低是今后长期起作用的因素,这一点非常重要,丝毫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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