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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清明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清明节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清明节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精神,将清明节工作作为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制定工作预案,细化相关保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不断完善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宣传、公安、交通、工商、林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作任务重的重点城市和地区要协调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做到沟通顺畅,反应迅速。

  二、强化预防、落实责任,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各地要认真分析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特点,突出以预防为主,科学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消防安全、交通疏导、人员疏散、治安维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加大防火巡查力度,严防祭扫火灾隐患。要在清明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积极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进行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要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继续按要求设置祭扫观察点,加强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报送观察点数据及相关祭扫信息。

  三、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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