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地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克服了各种困难,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各地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先进典型。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视学前教育”的要求,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教育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地区。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推荐的地区能够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法》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重视学前教育”和“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在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所推荐的地区应是全省(区、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先进典型,在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扩大城市流动儿童和家庭困难儿童入园机会、切实保障学前教育投入、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育教学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克服“小学化”等方面成效突出,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近五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地区。
三、所推荐的地区应是在当地行风民主评议中教育行风建设进入先进行列,人民群众满意程度较高的。
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上述条件对推荐的候选地区严格把关,择优向我部推荐。原则上每省(区、市、兵团)可推荐3个地区,推荐地区包括省会城市、地(市)和县(市、区)。如达不到相应条件的应减少推荐名额或不推荐。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0年2月10日前向我部基础教育二司幼教处报送推荐材料(3000字以内)和推荐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