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 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 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序号
| 核查项目
| 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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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型号
| 车辆铭牌和行驶证上标称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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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 实查客车座椅(卧铺)的总数量,含驾驶员和导游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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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形尺寸
| 按国家标准GB/T 12673的规定进行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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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整备质量
| 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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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质量
| 车辆铭牌上标称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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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动机型号
| 发动机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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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底盘型号
| 底盘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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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驱动型式
| 实查,如:4×2、4×4、6×2、6×4、8×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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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轮胎规格
| 实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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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
| 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自卸车等实测尺寸,罐式车按罐体铭牌核查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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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
| 半挂牵引车铭牌和合格证上标称的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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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准拖挂车总质量
| 半挂车牵引车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上标称的准牵引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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