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 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 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 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 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 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 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 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 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