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