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影片审查。
(二)本通知涉及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和送交的相关材料,仍按《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中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和《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86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接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凡涉及军队、公安、文物等协助拍摄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批准。
(四)各省级广电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属电影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设备等情况报总局备案(联系人: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刘艳徽、黄治,联系电话:01086090423、01086090424)。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个别省级广电部门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承担影片审查的,需提出书面报告,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
附件:1.《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略)
2.《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2008〕影字863号)(略)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式样)
附件3:
XX省(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XX)影剧备字[20XX]第XXXX号
存 根
片 名:《XXXX》(胶片\数字)
备案单位: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