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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影片审查。
  (二)本通知涉及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和送交的相关材料,仍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86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接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凡涉及军队、公安、文物等协助拍摄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批准。
  (四)各省级广电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属电影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设备等情况报总局备案(联系人: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刘艳徽、黄治,联系电话:01086090423、01086090424)。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个别省级广电部门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承担影片审查的,需提出书面报告,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

  附件: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略)
  2.《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2008〕影字863号)(略)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式样)

  附件3:
XX省(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XX)影剧备字[20XX]第XXXX号
  存    根
  片  名:《XXXX》(胶片\数字)
  备案单位: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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