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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
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电影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工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充分发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片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工作中基础而又重要的环节。广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生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用。各省级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高度重视并加强这一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人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片的终审。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实行属地审查(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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