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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嘉峪关关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稿)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嘉峪关关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稿)的意见
(办保函[2009]728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重新呈报〈嘉峪关关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所报设计方案报审文件不完整,设计思想不准确,防护措施缺少针对性,系统技术性能指标不全,未能做到技防、物防与人防的结合,文件在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与相关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二、对所报方案的修改意见:
  (一)补充设计任务书、资质证书、验收细节、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各设备器材的有效检验证明或准入证明,现场勘查报告应补充相关人员签字;
  (二)应进一步厘清保护对象的类别、层级,针对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防护重点,其中文物建筑与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区别对待,在此基础上制定防护策略和相应技术手段,进一步核定泄漏电缆等的使用需求和依据;
  (三)应进一步调整并规范报警响应时间、系统联动时间、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等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其中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视频系统正常工作1小时以上;
  (四)补充相关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包括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报警声压、报警系统入侵延迟时间、处警响应时间等)、声音复核系统(失真度、信噪比、频响范围等)、视频系统(系统设备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系统验收后的首次故障时间、视频图像质量、回放图像质量、显示设备信噪比、显示分辨率等)、系统安全性指标(系统绝缘电阻、系统漏电电流等);
  (五)应根据规范要求,在所有设有报警探测器的区域,同时设置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
  (六)展厅、文物库房等防护区、禁区空间属一级防护空间,除使用双鉴报警探测器、被动红外幕帘报警探测器等空间报警探测器外,建议增加微波探测器等其它种类的技术防护手段,以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七)明确主控制室、景区办公楼分控制室、长城博物馆控制室之间的关系,值守人员的设置等,控制室应是一个独立的房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建筑设计,不宜与景区办公室混杂;
  (八)为避免因误报导致值班人员麻痹大意或造成扰民等后果,建议将警号设置在中心控制室内,在警报出现时,由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员确定警情后,通知相关部位的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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