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主要针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一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重点,对相关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进行管理,尤其要关注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台浅渔场等敏感、交界海域及其他重点海域,防止发生大规模和跨区域违规事件,严厉查处擅自变更作业类型、违反作业场所规定作业等行为。各海区要结合伏休管理,组织2次以上专项行动。伏休后期,黄渤海区、东海区要适时开展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联合执法行动,东海区、南海区要适时开展台浅渔场联合执法行动。各执法行动应与整治渔船标识专项行动紧密配合。
(三)整治禁用渔具渔法
我部将继续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沿海开展整治电脉冲作业专项行动,在去年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严厉查处使用电脉冲作业行为。东海区要重点巩固整治电脉冲作业成果,切实防止电脉冲作业出现反弹势头。黄渤海区、南海区可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整治禁用渔具渔法的重点,查处使用禁用渔具渔法作业行为。
(四)中外渔业联合执法和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
根据双边协定或纪要,开展中韩、中越、中美执法交流合作和中外联合渔业执法行动,其中:中韩互换执法人员上船执法交流1航次,中越北部湾联合执法检查1至2航次,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2航次。有关涉外渔业联合执法的具体航次和时间安排,按与外方协商的结果执行。
二、巡航经费安排
海区渔政局渔政船巡航燃油补助经费从我部列入各海区渔政局预算经费中安排。地方巡航渔政船的补助经费,将根据巡航任务,从我部渔政管理专项经费中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巡航计划
各海区渔政局要按我部提出的巡航重点、最低巡航航次和天数的要求,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年度巡航计划和方案,于2月26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及时报送航次任务
各海区渔政局应严格落实《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和《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规范》各项要求,按时下达《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通知书》,及时掌握巡航情况,根据执法需要科学调整巡航任务。各海区渔政局要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通知书及巡航调整情况以传真形式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传真:010-59193087、59192943)。我部将以巡航任务通知书所体现的航次任务为准,对各海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