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0]9号)
各海区渔政局:
为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和管辖海域渔政管理,实施好双边渔业协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履行公海渔业管理等国际义务,根据《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和2009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巡航监管任务
201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要紧密结合“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专项行动,以规范渔船管理特别是渔船标识管理和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为重点,实施双边渔业协定水域和涉外敏感水域监管、禁用渔具渔法整治、伏季休渔管理、西沙和北部湾海域监管、南沙海域巡航护渔、北太平洋公海编队执法等重大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全年共安排巡航渔政船51艘(海区局15艘,地方36艘,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各海区渔政局围绕以上重点自行安排具体巡航计划。黄渤海区、东海区全年最少应各安排巡航70航次,巡航天数不少于600天,其中东海区协定水域巡航不得少于40航次,有效巡航时间不得少于当航次的50%(气象等客观因素除外);南海区全年最少应安排巡航(含守礁)80航次,巡航天数不少于900天。跨海区调用渔政船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另行通知。巡航期间,如需对巡航船队进行调整,各海区渔政局可自行确定,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双边渔业协定水域和其他重点敏感水域监管
各海区巡航渔政船要把有效防止我渔船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登临检查入渔我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籍渔船作为巡航重点。黄渤海区要重点加强涉朝韩敏感水域西侧海域、鸭绿江口附近海域和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巡航力度,突出对我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管理,指导渔民依法入渔,联合公安边防部门坚决制止渔民越界生产,避免涉外事件发生;东海区要继续加强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长江口渔场、台浅渔场等重点水域管理,结合推广中日暂定措施水域渔船标识工作,开展我国渔船持专项证情况检查,加大力度查处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假冒、涂改或遮盖船名号作业的我国渔船;南海区要加强对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的日常监管,牵头开展渔政、海警北部湾渔业海上联合监管行动。利用西沙联合监管机制成立的有利时机,适时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继续开展南沙守礁、西南中沙海域监管和巡航护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