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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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