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类型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6.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7.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8.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9.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0.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11.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12.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3.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表1
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监测时段: 年 月 至 年 月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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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 图斑编号
|
|
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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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坐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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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照片
| (附 后)
| 地块面积
| |
实 地 伪 变 化
|
情况说明
|
|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
权
属
及
地
类
情
况
| 用地单位
(个人)
|
| 用地
时间
|
|
实际用途
|
| 权属
性质
| 集体
|
|
地类代码
|
| 国有
|
|
监
测
时
段
前
地
类
性
质
| 地类名称
| 面积
|
农用地
|
|
| 其 中 耕 地
|
|
| 其中基本农田
|
|
未利用地
|
|
规
划
情
况
| 符合规划
面 积
| | 项
目
类
型
| 国家重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不符合规划
面 积
|
| 省级重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占用基本农田
面积
| |
其他立项批准文号
|
|
审
批
情
况
| 审批
类型
| 批准
机关
| 批准
文号
| 批准时间
| 批准面积
|
| 其中
耕地
面积
|
转用征收(用)
|
|
| |
|
|
|
| | | |
先行用地
|
|
|
|
|
|
临时用地
|
|
|
|
|
|
紧急用地
|
|
|
|
|
|
供地审批
|
|
|
|
|
|
供地方式
|
| 批准
用途
|
|
合法性
审 查
| 是否合法
| 是 / 否
|
违
法
情
况
| 违法主体
| | 违法类型
| |
是否通过
巡查发现
| 是 / 否
| 发现时间
| |
立案查处
| 立案编号
|
| 立案时间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