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