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
(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申请项目延期;
(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