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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六)社会力量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兴办养老服务事业;辖区现有老年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社会性中介组织,积极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作用。

  (七)群众广泛参与。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和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实现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老年人协会等群众性组织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八)工作开拓创新。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

  三、申报程序

  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市辖区、县级市和县民政局提出,市级民政局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并申报,民政部最后确定。

  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文字不超过3000字。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和示范活动的实施,确保示范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

  (二)各地要指导前两批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形成不少于3000字的书面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具有特色,对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三)各地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前两批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总结报告报送至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将适时召开全国性的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示范活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工作成绩出色、开展示范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附件:第一、第二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

  联系人:张晓峰,李玉玲

  电子邮件:yuling8323@163.com

  联系电话:(010)58123258,58123256(传)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附件
  第一、第二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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