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办函〔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道路,2005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并分两批确定了60个示范单位。为了进一步将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引向深入,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在新时期又好又快发展,民政部决定启动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现就有关示范单位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数量
第三批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范围为全国城市市辖区、县级市和县(以市辖区和县级市为主)。
东、中部地区每省(直辖市)申报的示范单位数量最多不超过4个,西部地区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
前两批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见附件)不在本次申报之列。
二、基本标准
(一)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制定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立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领导机构或者工作机构;把养老服务尤其是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提到工作议事日程。
(二)服务政策到位。建立了80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补)贴制度;将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具体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服务网络健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街道和社区建有一批小型分散、方便适用的养老服务设施;为广大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医疗、体育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
(四)服务管理规范。养老设施设备完善,建筑设计符合国家标准;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
(五)服务队伍专业。建立一支具有奉献精神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加强服务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建设,并引进专业的社会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