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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修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5)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7)获证组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8)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9)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当受审核方为出口企业时,认证机构应当对受审核方进行认证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前,向受审核方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审核计划,其他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组织、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 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规范目录

  1.GB/T2730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2.GB/T273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3.GB/T273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4.GB/T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5.GB/T273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汁和蔬菜汁类生产企业要求
  6.GB/T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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