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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修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5.5.6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措施。
  5.6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获证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7 认证范围的变更
  (1)获证组织拟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认证机构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5.4条的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一起进行。
  (3)对于申请扩大获证业务范围的,适用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式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具体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6.2.1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2)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4)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的;
  (5)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6)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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