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修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5.4.2 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4.3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5.5跟踪监督
  5.5.1监督频次和覆盖产品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跟踪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应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每次跟踪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跟踪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跟踪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5.2 跟踪监督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监督活动的要求。
  5.5.3必要时,跟踪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5.5.4跟踪监督结果评价
  对于跟踪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
  5.5.5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通过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5)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6)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8)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