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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5号--关于修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9)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或)自我声明;
  (10)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认证业务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5.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现场审核
  5.3.1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需要,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审核组应具备对审核所要求的特定种类运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能力;
  (2)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
  (3)审核组成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审核组如果需要技术专家提供支持,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身体健康具有健康证明,并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技术专家的教育、工作经历及能力要求。
  5.3.2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两个阶段的审核都应该在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
  (1)第一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第一阶段审核的要求;
  (2)第二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第二阶段审核的要求。
  5.3.3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5.3.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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