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证依据
认证依据由基本认证依据和专项技术要求组成。
4.1 基本认证依据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4.2 专项技术要求
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在以上基本认证依据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将本规则规定的专项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同时使用(见附件)。
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规则未提供专项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当依据以上基本认证依据的要求,按照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附录A中行业类别或种类的划分,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组织的专项技术规范,并按照《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要求予以备案。经备案后的专项技术规范,须经本规则确认方可用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5. 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1.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已按认证依据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2)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5)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6)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7)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8)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