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农渔发[2010]5号 2010年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渔业统计工作,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我部制定了《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渔业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渔业统计工作,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业统计是国家农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国家统计调查职能,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渔业生产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全国渔业统计工作由农业部统一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乡(镇)渔业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独立开展渔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收集、报送渔业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五条 渔业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渔业经济核算、水产养殖面积、水产品产量、远洋渔业、水产苗种、水产品加工、年末渔船拥有量、渔业灾情、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