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日期:□□□□□□□□
  未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审核:通过□ 未通过□ 审核日期:□□□□□□□□
  未审核 □   备案 □ 备案日期:□□□□□□□□
  (2)其他专业
  选址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日期:□□□□□□□□
  未审查□
  设计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日期:□□□□□□□□
  未审查□
  竣工验收:
  验收:通过□ 未通过□ 验收日期:□□□□□□□□
  未验收□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实际开展卫生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填写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应在建设项目(包括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完成一个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5日内填报;在完成下一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对上次填报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专业内容时,应分别填报。
  (二) 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

表  号:卫统7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专业类别
  1.公共场所卫生: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2.生活饮用水卫生:(1)集中式供水□:城市□ 乡镇□ (2)二次供水□
  3.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4.放射卫生:医用辐射单位□ 非医用辐射单位□
  5.学校卫生: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它教育□
  6.医疗卫生: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 村卫生室□ 急救中心(站)□ 临床检验机构□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护理院(站)□ 其他□
  7.其他:采供血机构□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日期
  监督日期:□□□□□□□□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的被监督单位开展经常性监督,均应填写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对被监督单位每完成一次卫生监督检查后5日内填报。

  (三)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

表  号:卫统8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采样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采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采样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监测情况
  1.公共场所卫生: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用品用具: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非用品:监测项数□□□□ 合格项数□□□□
  2.生活饮用水卫生:(1)集中式供水□:城市□ 乡镇□ (2) 二次供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输配水设备□ 防护材料□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水质处理器□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3.消毒产品:(1)消毒剂类□:粉剂消毒剂□ 片剂消毒剂□ 颗粒剂消毒剂□
  液体消毒剂□ 喷雾剂消毒剂□ 凝胶消毒剂□
  (2)消毒器械类□:压力蒸汽灭菌器□ 环氧乙烷灭菌器□ 戊二醛灭菌柜□ 等离子体灭菌器□ 臭氧消毒柜□ 电热消毒柜□ 静电空气消毒机□ 紫外线杀菌灯□ 紫外线消毒器□ 甲醛消毒器□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 其他消毒器械□ 生物指示物□ 化学指示物□ 灭菌包装物□
  (3)卫生用品类□:纸巾(纸)□ 卫生巾/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纸质餐饮具□ 抗(抑)菌制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化妆棉□ 湿巾/卫生湿巾□  其他卫生用品□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被监督单位开展监测、抽检,均应填写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对被监督单位每完成一次卫生监督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后5日内填报。
  (四) 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表  号:卫统9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营业面积□□□□□□□m2
  二、单位类别
  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集中空调和饮用水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定期清洗:是□否□) 无□
  2.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其中:管道分质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 其他□
  四、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已经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填报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本信息卡应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变更、延续、注销后5日内填报。对已建卡的单位,信息卡内容有变动的,必须填报。
  (五)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表  号:卫统10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查处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查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查处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三、案件查处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 (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3)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4)拒绝卫生监督的□
  (5)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
  决定书送达日期:□□□□□□□□
  5.行政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或编号:          
  (1)警告□(2)罚款□罚款金额□□□□□元(3)停业整顿□
  (4)吊销卫生许可证□
  6.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可多选) (1)责令改正□(2)其他□
  7.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诉讼:驳回□ 维持□ 撤销□ 部分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9.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 未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 2.通报其他部门□ 3.其他□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查处的卫生监督案件,均应填写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
  (1)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相关情况作补充上报(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2)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填报。
  (3)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填报。
  (4)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立案的案件实施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按照本条第(2)、(3)项要求填报。仅采取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非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相应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填报。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表  号:卫统11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日供水能力□□□□□□□□吨 供水人口数□□□□.□□万人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城市□ 乡镇□ 2.二次供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输配水设备品种□□  防护材料品种□□  水处理材料品种□□
  化学处理剂品种□□  水质处理器品种□□
  三、消毒
  1.消毒方式:氯化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 臭氧消毒□ 紫外线消毒□ 其他□
  2.加药方式:机械加药□ 部分机械加药□ 人工加药□
  四、水源水类型
  1.地表水:江河□ 湖泊□ 水库□ 窖水□ 其他□
  2.地下水:浅层□ 深层□ 泉水□ 其他□
  五、制水工艺(可多选)
  1.混凝沉淀□ 2.过滤□ 3.消毒□ 4.深度处理□ 5.特殊处理□
  六、检验能力
  1.检验室:有□ 无□  2.检验员数□□
  3.检验内容:微生物指标□ 毒理学指标□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
  4.可检项目□□□
  七、生产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八、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已经发放生活饮用水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的单位,均应填报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本信息卡应在完成卫生许可证(批件)发证、变更、延续、注销后5日内填报。对已建卡的单位,信息卡内容有变动的,必须填报。
  (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表  号:卫统12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查处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查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查处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集中式供水□:城市□ 乡镇□ 2.二次供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三、案件查处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违反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2)新、改、扩建项目未经卫生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供水□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4)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5)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6)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 案 日 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