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8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的适用
(2009年1月13日)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现对本条适用作如下规定:
一、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范围
1、曾经在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各证监局、专员办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2、曾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3、曾经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任职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基本要求及判断标准
申请豁免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上述机构任职累计超过8年;
2、在上述机构业务岗位直接从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累计超过3年。其中证券监管机构的业务岗位是指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岗位:(1)研究、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办法;(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6)依法统一规划管理证券期货行业标准;(7)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8)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投资者教育工作;(9)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自律组织的业务岗位是指从事以下证券监管业务工作的岗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从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类别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从事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以下工作:(1)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2)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3)组织、监督证券交易;(4)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5)管理公布市场信息;(6)对债券、基金及相应机构进行管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以下工作:(1)制定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2)处理证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及参与人资格管理业务;(3)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研究工作;(4)从事证券登记结算技术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