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已被: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
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
十六条第一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
十一条第二款、《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
九条第四款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
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