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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烟台市电缆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06号) 许可证名称: 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 烟台市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 李庆玮 单位住所: 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1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烟台市电缆厂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烟台市电缆厂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烟台市电缆厂的申请,并颁发此证。烟台市电缆厂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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